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洲生态农业重点实验室
实验测试仪器及试剂耗材的使用管理办法
本着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运行机制,为了合理、安全、高效使用中心精密测试仪器和设备,现将有关仪器使用管理办法公布如下:
1、仪器使用经统一培训后,具有单独操作仪器能力者,经测试认可,方可借用仪器。
2、实验室的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专人使用。
3、无许可证者若需使用仪器,必须由仪器操作技术人员操作,但需支付操作人员一定的劳务补贴费。
4、使用仪器设备需按操作要求进行,每次使用后均需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(指大中型仪器)。
5、在使用过程中,如发现仪器出现异常需立即关机,并报告实验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后,排除故障,方可开机。
6、使用仪器登记制。使用仪器前,需提前2周与中心仪器专职管理人员预约。若有临时调整,应及时提前申明,否则需重新预约和安排。借还仪器时,必须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,并如实填写使用登记薄,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在使用记录上签字交接。归还时必须将仪器擦拭干净。
7、在每月的前7天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说明所需领用的试剂耗材,使用情况由实验员登记在册。
8、对使用仪器者,将收取适当的使用费用,用于每年的仪器耗材及维修、保养等费用。使用仪器者需事先一次性交付押金300元,仪器使用费用年底统一结算,多退少补。(或校内转帐)
9、仪器使用者必须爱护仪器设备,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操作,发现仪器设备不正常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汇报,若违章损坏仪器者,按有关规定赔偿。
10、低耗品如果人为损坏,按标值应予以赔偿。
11、仪器设备如纯属个人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害,则由个人或个人所在的单位出资修理。对完全损坏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,事故责任人应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。
12、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,对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,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赔偿损失。
13、外单位的科研人员在使用大型仪器后,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,以弥补仪器的损耗及辅助用品的有关费用。
14、任何人员均无权擅自将仪器私自外借,若需外借者,需经主管领导同意,在不影响中心研究项目使用情况下,适当外借,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。
15、定期检查维修仪器,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。
16、任何人不得擅自配制实验室钥匙,若需要配制须经领导批准,否则,丢失或损坏的仪器,由其本人负责。
17、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抽查各实验室的卫生、安全和仪器使用情况,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提出整改意见,对不服从管理者,有权拒绝使用实验室,并收回钥匙。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洲生态农业重点实验室
仪器设备损坏(遗失)赔偿制度
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洲生态农业重点实验室具体情况,特制订如下条例:
1、在发生损坏、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报资产的负责人审核,并报大学国资科。
2、经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: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成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
3、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:
(1)损坏、遗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(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(3)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
(4)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。
4、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,如果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,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,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5、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。